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年05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鄂职院发〔201614

关于印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学校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651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422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42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孝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常驻地指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及双峰山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前,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完整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并按规定报经单位和学校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发生的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市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公务出差往返天河机场、高铁孝感北站,学校无公车接送的情况下,按标准包干报销。往返天河机场单程报销标准为40元;往返高铁孝感北站单程报销标准为80元。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省内出差的,地市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饭店或内部招待所住宿。学校工作人员到周边地区出差,提倡当天往返,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周边地区包括:汉川市、安陆市、应城市、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市外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到所属县市出差的(同城区除外),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到所属县市(同城区除外)3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在常驻地办理公务(如参加会议、培训等)不能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九条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登机牌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未办理公务卡的,用银行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其一,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

其二,出差人员住在自己家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

以上两种情况,出差人员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即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理论学习、顶岗实训、实践教学,往返常驻地与目的地之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一学期可以报一次差旅费。

理论学习、顶岗实训及实践教学期间的其他补助,按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理论学习、顶岗实训及实践教学期间住宿费的报销标准:

1-15天(含15天), 110/天的限额以内据实报销;

1530天(含30天), 80/天的限额以内据实报销;

30-180天(含180天), 60/天的限额以内据实报销;

180天以上, 50/天的限额以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出差。因特殊原因,需自驾到常住地以外地区(仅限湖北省内)出差,须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有关情况及车牌号,并按规定报批。报销时,出差人应提供过桥过路费等证明材料自驾出差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有涉嫌违法的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

事由

出差

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部门

意见

学校

审批

意见

特别事项

出差人申

学校审批意见

附表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
(普通套间)
地市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90
34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附件:鄂职院发〔2016〕14号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